通辽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旗县级热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分级督办:(一)属于职责范围但拒不接收诉求工单的;(二)无正当理由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结的;(三)依法应当解决的诉求未解决的;(四)知识库维护更新不及时或者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