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旗县级热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分级督办:

(一)属于职责范围但拒不接收诉求工单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结的;

(三)依法应当解决的诉求未解决的;

(四)知识库维护更新不及时或者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