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热线工作机构应当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建立联动机制。

涉及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诉求,应当立即通知110、119、120、122等热线进行应急处置,并告知相关单位签收办理;涉及水电气热等重点民生领域或者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的诉求,应当立即转派至相关单位处理。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