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事项热线不予受理,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做好合理引导和解释:

(一)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

(三)已经进入信访渠道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

(六)正在办理过程中或者已经办理完毕的诉求,同一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重复提出相同诉求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