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河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牧、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