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提出并落实防御措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