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河道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河道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