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