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河道上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前经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城市排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一律不得增设入河排污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