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堤防、行洪区、湖泊、蓄滞洪区、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