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