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制,科学划定河道保洁范围,建立河道保洁考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内重点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相关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及保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所辖范围内河道外取用水管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科学合理开展水量调度,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取用水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水力发电工程影响区域范围,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水力发电工程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
航道枢纽、水电站、水库、大坝等水利水电工程范围内的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转运处理工作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他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水利水电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未对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等进行清理打捞、转运处理,阻碍行洪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打捞、转运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