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巫水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

(三)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巫水流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