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巫水流域的规划、保护、整治、监督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障乡镇河道保洁经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巫水治理、保护和开发活动。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