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巫水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严格落实河长制度,统筹协调巫水保护中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巫水水资源保护和水域岸线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巫水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巫水流域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巫水的日常巡查、环境卫生管理和整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巫水流域生态环境,协助做好巫水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