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自治县巫水流域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巫水流域是指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巫水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