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