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失职行为向上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监察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收到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国家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反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