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