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尽职免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