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执法能力建设,推进新技术在证据收集、执法数据分析等方面的运用,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证据采集核查、执法文书送达、信息提示、告知申辩、网上听证等执法业务的信息化水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