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执法培训、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导督办、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