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公安、应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案情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联动联合协作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非法超限运输、非法营运治理等领域推行联合执法,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