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确保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