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对跨区域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按照执法信息共享、证据材料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等要求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作工作需要,参加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