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重视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运用,利用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运输场站、码头、渡口、施工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宣传平台和载体开展交通运输普法宣传,提高普法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营造行业良好法治环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