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陇剧剧目及品牌的保护。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陇剧名剧、名家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