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认定陇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