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陇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陇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