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陇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陇剧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经费支持陇剧资源调查、创作展演、品牌保护、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创新发展、场地设施设备建设、交流合作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