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开展健康教育、改善环境卫生、预防控制疾病等为内容,旨在提高人民群众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