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