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八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除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内。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