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除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内。

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