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效果评价,科学制定防治方案,并及时将监测评估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