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治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组织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