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村畜禽圈舍应当定期消毒,畜禽粪便等排泄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家畜家禽患病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切断人畜共患疾病传播途径,杀灭病原体。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