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
(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
(三)农户庭院整洁干净,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四)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五)主干道路无土堆、粪堆、柴草堆及污水坑;
(六)建立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逐步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七)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无乱贴乱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