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镇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道、广场、车站、绿地等公共区域路面平整,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摆摊设点、乱扔垃圾、乱倒污水、随地吐痰现象;

(二)河道、湖泊、湿地等水域水面清洁,岸坡整洁;

(三)城市建筑外立面、商铺等悬挂牌匾规范,敷设线网有序、整齐;

(四)公共厕所、环卫设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五)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齐备,运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活禽交易、整体布局和标准化建设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达标,推动实现餐饮业明厨亮灶;

(九)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

(十)居民区庭院、楼道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违规饲养禽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