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遵守下列公共卫生和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三)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不抛撒、焚烧冥币等祭祀用品;

(六)不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不在楼道、室外墙体、电线杆、停车站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上粘贴、书写、绘制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

(七)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合理避开他人;

(八)用餐倡导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取餐;

(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十)不损坏公共卫生设施;

(十一)不实施其他有碍公共卫生和不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