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城镇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道、广场、车站、绿地等公共区域路面平整,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摆摊设点、乱扔垃圾、乱倒污水、随地吐痰现象;
(二)河道、湖泊、湿地等水域水面清洁,岸坡整洁;
(三)城市建筑外立面、商铺等悬挂牌匾规范,敷设线网有序、整齐;
(四)公共厕所、环卫设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五)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齐备,运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活禽交易、整体布局和标准化建设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达标,推动实现餐饮业明厨亮灶;
(九)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
(十)居民区庭院、楼道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违规饲养禽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