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的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