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的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