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