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培训。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所属区域内居民的健康需求,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崇尚健康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