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机制,对参与慈善捐赠和慈善公益活动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单位职工、个人家庭成员发生特殊困难时,应当予以优先资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