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机制,对参与慈善捐赠和慈善公益活动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单位职工、个人家庭成员发生特殊困难时,应当予以优先资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