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开展慈善活动税费减免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新闻、出版、金融、财会、审计、法律服务等机构在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相应服务时,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