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与权利转让相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