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实施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初创期慈善组织在办公场地、资金、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