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六章 慈善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慈善志愿服务进行激励褒奖,增强慈善志愿者的成就感和荣誉感。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根据志愿者要求,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