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六章 慈善服务第四十条有效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慈善服务信息公示、服务协议签订、意外风险告知、志愿者实名登记、志愿服务记录、专门技能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鼓励和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慈善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