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五章 应急慈善第三十三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发布需求信息,促进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与救助需求有序对接。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引导,依法开展或者参与应急慈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