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的,可以要求签订遗赠协议,约定捐赠清单、捐赠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慈善组织应当与其签订遗赠协议。

遗赠生效后,接受遗赠财产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取消慈善组织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捐赠人在签订遗赠协议时可以确定监督人,监督受遗赠人按照捐赠人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